雷锋网消息:今日(3月24日)晚间,“知产北京”发布公告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涉案专利图
佰利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许诺销售、销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
百加V6和iPhone 6的外观对比图
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决定在作出程序和认定结论方面均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确认原告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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